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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律师为“慎杀少杀”把脉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6年05月23日作者: 刘爱君

   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的决定之后,迎来了一片叫好声,评论认为,此举是新的历史转折,是由过去的“重判多杀”方针向“慎杀少杀”转变。不仅对于司法、人权保障的意义不容小觑,而且将带动二审、一审刑事程序乃至侦查程序的一连串变革。在最高法对于何时开始亲自履行这一程序尚无正式时间表的情况下,关于复核程序将如何有效进行?如何真正实现收归的目的?如何不至于演变成一种形式化的程序?等问题的讨论已经在业界展开。4月1日,一个题为《死刑复核程序的程序设计与实践运作》的研讨会汇聚了国内刑事领域理论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律师、法官、检察官近百人首次面对面揭开了这一敏感话题。

 

  复核应是审判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到底是一个什么程序?是行政审批还是审判程序?这一争论随着权力的回归变得日趋敏感。在多数学者看来,现有的死刑复核程序采取书面审理,更多的具有行政审批色彩,不能有效地杜绝目前在死刑案中二审与复核程序合二为一的惯常做法和复核流于形式的问题,主张由最高审判机关行使的死刑复核应当实现诉讼化、开庭或听证,保障律师参与其中。而诉讼化的根本途径是实行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过去的死刑复核与二审合二为一了,大多数上诉案件的二审不开庭,仅通过阅卷,那么它成了既是二审,又是死刑复核程序。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这个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二审的程序如此草率,一审中出现的问题,就很容易越过二审,直接留给最高法院,使其承受巨大压力。如果收回后的复核还延用行政审批,不开庭,控辩双方不能参与,律师就没有辩护的空间。光靠阅卷仅仅用书面方式审理,是否能够发现事实问题?因此应当让律师介入复核程序。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死刑复核程序应该向诉讼化努力,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该将死刑复核程序改造成三审程序,也就是说,对死刑以外的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对死刑案件则实行三审终审制,以示对死刑案件的重视。这样有助于减轻法院压力,让诉讼各方都参加进来,而不是将死刑的最终决定权完全交由最高法官来完成。


  死刑案律师全程介入


  与会人士认为,死刑复核权回归目的是实现慎杀少杀,控制死刑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如何控制?当从证据控制、实体控制、程序控制来实现,而证据、实体控制都要通过程序控制来完成。这其中辩护律师参与权利的保障不容忽视。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现阶段,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内部书面审查核准程序,不询问被告,辩护律师不能参加,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所以呼吁这一程序要进一步民主化、诉讼化。死刑复核程序收回后应做一定的完善,应该容许辩护人参加,与最高院法官面对面发表辩护意见,提交辩护意见书。我个人认为,在死刑案中,要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要让律师从侦查阶段就有权介入,保证死刑案被告人从侦查阶段到死刑复核自始至终有律师帮助。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死刑复核权的回归,目的在于通过大量的减少死刑,最终实现废除死刑。因此,必须去程序化、行政化,引进律师的辩护。由辩护律师提交辩护意见给法官,重大案情,事实和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还应当三个主审法官同时面见律师。不仅如此,复核程序的顺利实施还需要配套措施尽快完善。比如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建立;比如被判死刑的被告人无钱请律师的,由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地方政府应对援助律师给予资金支持制度等。

  许兰亭(北京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在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中,应有律师的一席之地。应当进行开庭审理,提审被告人,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口头或书面辩护意见,并在判决书中回应律师的辩护意见。

  张燕生(北京律协刑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死刑复核权收回后,被告人应当享有获得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的权利,法院应当给辩护律师一个合理的提供帮助的时间,要保障律师全面的阅卷权利。同时,为了进一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是否核准死刑应当采取一票否决制,即只有全票通过才可以被执行死刑,同时在执行时给被执行人以喊冤的权利,有正当理由,法官可以约见律师听取意见。


  建立多元化审判方式


  死刑复核必须实行有条件的开庭审理,这点已在学界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但是,开庭审理如何操作?是最高法院法官携卷下乡还是将被告人一律提审到京?这其中的人力、物力、财力几乎都成了难题。同时开庭审什么?是法律适用问题还是案件事实问题?这已成为即将实施的复核程序急需解决的焦点。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死刑复核制度可构建多元化的审理方式,对事实清楚、控辩没有争议的死刑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对有争议的案件,采取听证审理、远程审理方式;对重大案件存有争议的,采取开庭公开审理方式。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三审是诉讼化的根本途径。但目前实行的可能性很小,现实的改革是,如果案件事实认定出现重大分歧,个别情况下,不要排除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庭到当地听审,由被告人、控辩双方参加,必要时,关键证人、鉴定人也参加。

  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法庭不是查明案情而是要裁断案情,程序的设立基础不是寄希望最高法院的法官来查明案情,这很危险,事实的查明应主要依赖于一审。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从全世界范围来看,最高法院都不承担审核事实的功能。但是如果死刑复核仅局限于法律审,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我认为纯粹的法律审是不现实的。第一,因为在复核案件中,被告人不服或者说律师认为有问题,这本身就是一个事实和证据的采纳问题,事实问题就不能不去理睬,就不能仅仅就法律的适用进行核准;第二,我们目前一审二审程序的进行都很不规范,应有的功能没有发挥,证人不出庭、鉴定人不出庭,下级请示上级或者受到地方党政机关的干预,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相信一审二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第三,死刑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本身就难以分开。比如说,几个人同时用匕首刺向被害人,那究竟谁是致命的一刀,是谁实施了,这是事实问题,也是个法律问题。这是个加重情节,如果不审理这个问题,就没法准确地定罪量刑。因此目前的情况下,主张事实审与法律审并举。当然,开庭要区别对待,无争议的书面审,对事实有争议,控辩有较大分歧的要开庭。

  魏大中(北京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无论实行什么程序,采取什么方式复核死刑案件,合议庭成员都应当近距离直接地听取被告人的申辩和律师的意见。要建立死刑复核的听证制度,并逐步使之成为死刑复核的基本程序。听证范围可以掌握在,经过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认罪服法,没有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的死刑案件,可以不进行听证而采取书面复核方式。其他案件应当举行听证会进行死刑复核听证。死刑复核听证程序的参与人包括:律师、检察院、作出原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死刑复核案件后,应当及时通知在本案原生效裁判文书中列明的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参与听证。如果被告人的原辩护律师书面表示不参与听证,则应当告知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另行委托律师或为被告人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死刑复核听证会不一定都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也可以通知省级人民检察院参加听证会。需要指出的是,死刑复核听证程序不是死刑案件的第三审程序,被告人不一定亲自参加听证会。但复核死刑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必须亲自会见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申辩。